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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6-7 16:04:01 来源:青残联会发〔2010〕43号 作者:王军朝

 

 

 

青残联会发〔201043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

 

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地)、县残联: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明确职责和管理界限,避免征缴保障金工作中出现交叉及遗漏问题,切实做到应收尽收,根据省政府21号令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要求,现将2009年度中央驻青、省属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用工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省属驻西宁市的行政、事业、企业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缴费;企业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所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省级国库。

二、中央、省属驻海南、海北、黄南、玉树、果洛及海东地区的金融、国税、邮政、中国电信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气象、地震、烟草专卖部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保障金征缴工作,省残联委托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所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所在地国库。

其余驻州、地、县的中央、省属企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所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省级国库。

三、海西州辖区的央属、省属企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按青残联会发[2010]42号文件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仔细核对附件中由省中心审核管理单位,避免重复、交叉、遗漏管理。尽快安排本地2009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控制好审核期和征缴期,严格按照要求界定征收对象,认真履行职责,与地税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确保今年按比例就业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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