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驻青及省级各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及《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青政办(2000)56号文件的精神,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省内的各单位200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中央驻青和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年审内容
1、各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
2、用工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
3、用工单位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情况。
三、具体要求
1、各用工单位要认真如实填报《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2、各用工单位已经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尚未办残疾证的精神残疾者需提供省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鉴定证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用工单位和残疾职工签订的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原单位)。
(4)上年度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单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原单位)。
(5)单位 “工资花名册”和“劳资报表”。
3、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2009年度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2009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在职残疾人职工数)×28131元/人。(注:西宁市统计局发布的西宁地区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131元/人)
4、审核期限:2010年5月4日至2010年7月31日。
5、对不及时审核,不报报表,不提供资料的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省编委或统计部门提供的单位实有人数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开据《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依法予以收缴。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根据《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6、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且逾期不交、或者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四、联系方式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8号(建设大厦3楼省残疾人劳服中心)
联系电话:6103403 6107128
附:1、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2、统计指标解释
3、残疾人用工计划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