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度劳动用工检查工作的通知》,将省内各类用工单位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纳入了年度劳动监察范围,并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有了新的保障。 自《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劳动监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监察工作,在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的监督指导下,取得了长远发展,广大残疾人职工的权益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全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也取得了可喜成绩。1999年省劳动人事厅、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残疾人职工安置比例、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仍存在歧视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不能兑现等一些问题。为切实解决部分单位不能完全按照相关规定保障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的现实问题,在省残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共同努力下,2008年度劳动用工检查工作,正式将残疾人就业劳动情况纳入常规劳动监察年检范围,并对残疾人劳动年检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将残疾人就业年检列入日常工作范围。将原有的专项劳动监察,变更为年度例行监察,使残疾人劳动就业监察成为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残联的日常业务工作。二是明确了检查内容。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和年度用人单位劳动年检备案表中,专款列出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应缴纳就业保障金数和拖欠金额等项内容,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据悉,我省将残疾人就业劳动年检纳入劳动人事部门年度业务监察范围,在全国尚属首家,随着劳动监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广大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将会有新的提高和发展。 (劳服中心供稿) 新闻共 2116 字节 |